虽然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春节的传统习俗,但是从环保以及安全的重视角度上来说,全国各地都在积极的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近日长沙当地也是着重强调了烟花爆竹的燃放规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详细情况吧。
不可以
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市禁限放办”)向广大市民朋友重申,我市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没有解禁,依然要执行长政发〔2019〕2号市政府通告令。通告明确了9类禁止燃放区域全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禁限放区域: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限放时段: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每日早上6︰00至凌晨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广大市民需要注意,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不等于提倡燃放,长沙市禁限放办倡导大家移风易俗,文明过节,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市政府通告令,自觉遵守禁限放要求,燃放的烟花爆竹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
下一步,长沙市禁限放办将加大宣传力度、巡查管控力度,严格按照“五个一律”原则,落实查处工作。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将及时固定证据,移交派出所从严处罚,形成台账,及时予以通报。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通过公安局110、积极举报中心城区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长沙的安全、环保和文明,长沙市禁限放办将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长政发〔2019〕2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需要在橘子洲等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第二条 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一)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当天(正月十五日),上述限制燃放区域每日6∶ 00至 24∶ 00(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 C、D 级产品属于本通告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鼓励市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支持我市烟花爆竹企业积极研发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产品,实现产业提质升级,确保“烟花之乡”品牌地位和市场地位。
经批准实施的焰火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款限制。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长沙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10)。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长政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警事